第一条 教学秩序检查是有效监控并保证教学运行,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举措。开展教学秩序检查的目的在于依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教学有序运行。
第二条 学院是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主体,学校对学院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条 院长是学院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或教研室主任以及学院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成员共同承担教学秩序检查工作。
第四条 教学秩序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可采取实地查看、听课、座谈等方式进行。
(一)定期检查
1.开学初检查安排在开学前3天到第1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学院教学环境、设施准备和保障情况;
(2)教师教学工作准备及按计划开课情况;
(3)学院课表执行情况;
(4)教师遵守教学纪律情况(停、调、代、补课、按时上下课等);
(5)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情况(迟到、早退、缺席、听讲等)。
2.学期中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第9至11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学院教学环境、设施情况;
(2)教师遵守教学纪律情况(停、调、代、补课、按时上下课等);
(3)教师按教学日历执行授课计划情况;
(4)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情况(迟到、早退、缺席、听讲等);
(5)下学期教学任务落实情况。
3.学期末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第16至20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课程教学计划完成情况;
(2)课程随堂考查情况;
(3)课程期末试卷编制情况;
(4)期末考试组织情况;
(5)考风考纪情况;
(6)下学期课表核对确认情况;
(7)学生选课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主要结合上述内容,在日常教学过程中,经常性地、有重点地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教学秩序检查须做好记录和总结,检查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反馈相关信息,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教学秩序检查结果作为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评估考核一项重要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9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